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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部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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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办法
日期: 2008-05-06      信息来源: 学生工作处      点击数:

 

(暂行)

 

第一条  学生外出活动是指实习、见习、郊游、参观、演出、比赛、社会实践等需要到校外进行的活动,原则上学生集体外出必须指定专人(教师)负责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条   任何班级、系及其他各类团体,未经上级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三条  班级活动需集体外出的必须征得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并到学生处备案;系级活动或需集体外出的须得到院领导的同意,并到学生处备案;各类团体活动需集体外出的,须征得该团体主管部门的领导的同意,并到学生处备案。

第四条  学生班级郊游,班主任必须参加,并精心组织。范围原则上不超出长沙市,活动时间只能是星期六、星期日或节假日,原则上不准在外过夜。因实习、演出、社会实践等原因外出,确实不能上课或需要调课的,必须征得系主任和教务处同意,并由带队教师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学生以旷课论处,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五条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必须遵守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要尊重当地的人情风俗,否则,由学生个人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六条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遵守外出作息时间,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不得擅自外出,不得擅自脱离队伍,更不得私自下水游泳,要按时返回驻地和学校。

第七条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服从带队老师的安排。学生干部应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协助老师做好外出管理工作。

第八条  假期集体外出实习时,各系应将外出实习的时间,返校时间,参加实习的学生名册交公寓办,以便作好返校安排。

第九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中如遇意外,必须及时与系、学生处联系,以便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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