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院院字〔2020〕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准确,保障学校依法按章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在威尼斯人网上赌博_澳门赌场app-官网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给予本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应以严肃、认真、诚实为原则,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或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提起申诉,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代表学生提起申诉。
第二章 受理申诉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9人以上(含9人)单数成员组成,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校团委、申诉学生所在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律人士或负责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委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是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学校建立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人选备用库(其中教师代表10人,学生代表10人)。教师代表人选由校工会负责遴选,学生代表人选由校团委指导校学生会遴选。
在受理学生申诉个案时,由学校申诉处理办公室按规定职数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人选备用库中随机抽调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参与当次申诉处理事宜。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校及其职能部门和学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申诉人于事件开始复查前,可申请对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委员认为自己与申诉事件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申请同意与否由主任决定。会议记录由主任指定委员担任;
(二)委员会对申诉事件自主决定复查方式。有调查和取证必要的,可指派委员三至五人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其中教师和学生代表不少于50%;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时,应提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形成复查结论的决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其余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申诉事件、表决情况、委员个别意见负有保密义务。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事件,申诉人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三章 申诉与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其本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事实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并附所受处理或处分的决定书。申诉书应载明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具体事实、希望获得的权益、提出申诉的日期、联系方式等,并可提交相关资料或线索。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书面材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学号、专业、所在学院、详细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三)本人亲笔签名;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 委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办理的学生申诉,应提供委托书和法定监护人、其他代理人身份证明书。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的收件机构为学校办公室。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校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不予受理,并直接告知申诉人;
(二)属于受理范围,但材料不齐备的,要求限期补齐。逾期不补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备的,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形成复查结论前,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理由正当的,应当同意撤回申诉,同时停止申诉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就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只能向学校提起一次申诉申请。
第四章 申诉期限
第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学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申诉期限内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或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在决定受理学生申诉后,应立即向校领导汇报,并负责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时,应对学生申诉材料和原处理学生相关材料进行复查,还可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查清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性是否准确;
(三)程序是否正当;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是否明确;
(五)原处理或处分是否适当;
(六)被申诉的部门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根据复查情况,独立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或处分适当,则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作出变更的决定或建议:
1、违纪、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所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三)对变更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在申诉过程中,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处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执行:
(一)学校认为需要暂缓执行的;
(二)申诉学生申请暂缓执行,学校认为其要求合理的;
(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暂缓执行的。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处理、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校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提请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学校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述“某日内”或“某个工作日内”,均指包含本日在内。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其他类型学生的学生申诉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6日起施行。原《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院字[2017]58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